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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
发布于:2022-03-17来源:教就处   
3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召开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会议同时强调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冬残奥会筹办备赛工作和在看望参加今年政协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残疾人群体,坚持实事求是,确保重度残疾人应享尽享补贴政策,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向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发放补贴,其中: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2020年8月,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又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川民发﹝2020﹞88号),规定“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研究调整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标准。”

  在此基础上,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经过深入调研,统筹考虑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提出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具体方案另行发布)。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这对于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的困难,保障残疾人生产发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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