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所指的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身患残疾的儿童。含社会散居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两类情形。
在基本生活保障上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将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健康服务上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由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其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全额救助,并落实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畴。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在教育保障上
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儿童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在住房、就业政策支持上
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收养残疾孤儿家庭及残疾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工作,在房源分配方面,对有出行不便的,优先配租出行便利的房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促进被收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就业。
在关爱服务上
各级民政部门应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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