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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按照《意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意见》明确,建立自治区内异地参保制度,在区内非户籍地取得自治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意见》明确,在基金征缴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统筹区域内统一筹资、待遇支付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可以个人、家庭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
发布于:2016-11-14来源:
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2017年1月1号,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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